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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3-04-16

邵阳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08]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促进我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学校鼓励并资助大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学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办公室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学工处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立项应充分体现“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

第四条  批准立项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包干使用。

获得省级、国家级立项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分别给予1:1或1:2的经费配套。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负责管理,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经手人、项目申请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凭发票报销结账。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课题调查研究、资料查阅、购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研究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如成果鉴定验收费、劳务费等,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项目结题并通过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相关实验室。

第六条  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教务处有权决定终止该项目,并停拨项目经费。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实验室,应支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项目小组每学期放假前应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教务处组织的抽查。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项目申报

第九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原则上以团队形式申报,每个团队3~5人。
为保证项目进行的延续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项目参与成员主要由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组成。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一条  每位学生最多主持项目1项,主持和参与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如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无故中止,以后不得申请新项目。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应由校内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

指导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指导大学生开展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工作计划的制订;
2.指导和协助学生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3.为项目小组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4.协助项目申请人管理好项目经费,负责审查经费开支的合理性。
指导教师出差或外出进修学习达2个月以上,应指派其他教师代为指导;指导教师外出进修学习1年以上,应由项目申请人所在系另行安排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选题要合适,思路新颖,研究方案可行,技术路线科学,目标明确,预期成果切合实际,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工作量适中,经费预算合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所在系提交《邵阳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各系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教务处(一式三份)。
3.跨系、跨学科申请项目,需经相关各系共同提出推荐意见后,由项目申请人所在系申报。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半。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然停止。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教务处审批,可继续申请下一年度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他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奖励

第十七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完成后,需提供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结题报告一般包括项目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查阅资料情况、研究论文及研究成果、成果表现形式和价值、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提出正式结题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大学生科技活动竞赛,帮助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申请专利,并组织推广。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教师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给予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参与学生6个学分奖励,给予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参与学生4个学分奖励,所得学分可抵相同学分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学校鼓励学生申请承担项目的专利,专利申请费用由学校另行资助。

教师指导项目获奖,按学校的科研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学生获奖,按学校邵院行字[2003]38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所有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转让。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邵 阳 学 院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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