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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修订版)和2012年评估安排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4-05

 

 

 

湘教通〔2012〕161号

 

关于公布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

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修订版)

2012年评估安排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工作,我厅在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原有评估方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现予公布,并就2012年评估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修订版)》,见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修订版)》,见附件2。

      二、评估范围

2012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新设本专科专业,2012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2011年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

      三、工作要求

      1、学校应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见附件3)于5月4日前上报评估材料,其中,新设本科专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评报告、简况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二份,一份交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一份交我厅高等教育处;其他专业的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式一份交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学位办刘会平,电话:0731-84715491,电子邮箱:liuhp2001@163.com;高等教育处曾思亮,电话:0731-84720851, 电子邮箱:29330035@qq.com。

      2、5月中旬我厅将组织专家以抽查方式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和各独立学院的新设本科专业因参加湖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工作,不重复参加本项评估。

      四、评估结果的处理

专业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本科专业评估为“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基本合格”的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撤销该专业备案并停止招生,无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专科专业评估为“基本合格”的须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评;评估为“不合格”的,撤销该专业备案,停止招生。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修订版)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修订版)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湘教通161号:关于公布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方案(修订版)和2012年评估安排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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