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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2-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邵阳学院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邵阳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系部等二级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服务师生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邵阳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邵阳学院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邵阳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邵阳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邵阳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机要保密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邵阳学院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部门网站;

  (二)公布栏、意见箱、电子屏幕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校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邵阳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系办公室负责受理本系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本系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邵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10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照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的举报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请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部门应在每年
1010日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